對機動車排放報告造假,《意見》能否追溯既往?
【谷騰環保網訊】為依法嚴肅查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為,規范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判定,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2025年4月8日聯合發布了《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國環規執法〔2025〕1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哪些行為應當認定為《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2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節嚴重”,并指出:“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根據《立法法》第104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原則上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意見》并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在性質上應屬于執法解釋。執法解釋是行政機關針對法律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而對法律作出的理解,因而與立法不同,其目的并非創設規則,而是運用法律解釋方法解決法律的實施問題。
就此而言,大多數執法解釋雖然制定于被解釋的法律施行之后,但卻應溯及到被解釋的法律實施之日發生效力,即在執法解釋對某一法律條文的具體應用作出解釋時,執法解釋應溯及到該法律施行之日。據此,對符合《意見》所列情節嚴重情形的,即使其弄虛作假行為發生在2025年4月8日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也應當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后者依法取消涉事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河北環境工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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