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百問百答
日前,廣東發布《排污許可百問百答》。針對排污許可制及排污許可證申領過程中的問題,分政策、名錄、技術規范和平臺操作四個方面介紹相關知識,幫助大家了解國家排污許可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做好申領登記工作。
排污許可百問百答
組織單位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編制單位
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廣東省環境工程職業學院
廣東省環境技術中心
二零二零年三月
前言
全面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局出發,全面深化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部署,是切實改善環境質量的戰略舉措。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的工作部署,助力我省2020年順利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全覆蓋工作任務。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輯了《排污許可百問百答》,針對廣大排污單位的常見疑問,力求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分政策、名錄、技術規范和平臺操作四個方面介紹相關知識,幫助大家了解國家排污許可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做好申領登記工作。以下內容供參考。
一、政策篇(39問)
1.什么是排污許可制?
答:排污許可制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動落實排污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重要舉措。深化排污許可制改革是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2016年以來,國家全面部署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工作,著力推動排污許可與環評、總量、監測、執法等相關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整合,有序推進排污許可證發放,加強依證執法監管,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責任,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2.什么是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是實施排污許可制的重要載體,是排污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是排污單位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承諾書等內容。
3.排污許可制度體系框架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答: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為加快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國家不斷加強法律、政策、規范和平臺建設,排污許可制度體系已經基本成型。
2016年,國務院印發實施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提出了排污許可制改革的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和實施步驟,要求建立法規體系完備、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高效的排污許可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生態環2境部制定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核發程序,明確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責任;《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是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基礎性文件,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業范圍和管理類別,實現了排污許可證的分類管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排污許可改革深化的法律依據,目前正在處于相關立法流程,將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制度的基礎核心地位,制度融合的途徑、渠道以及各方責任。
以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為支撐,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為核心,相關技術指南為配套的技術體系逐步形成。全國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平臺是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排污登記、排污信息公開及證后管理等一體的信息化服務平臺;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用于指導和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執行及監管全過程;相關技術指南主要包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
4.哪些排污單位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答: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2019版名錄》),規定了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業范圍和管理類別。排污許可管理分為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三種類別。其中,納入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依法按時申領排污許可證;納入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時開展排污登記。《2019版名錄》對管理類別的劃分,主要依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1)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2)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3)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
5.排污許可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有效期是多久?
答: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組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承諾書等內容。(1)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二維碼等。(2)登記事項包括:主要生產設施、產品產能、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3)許可事項包括:排污口數量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大氣無組織排放源的數量位置;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和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和信息公開等的要求。
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排污許可證自做出許可決定之日起生效。對列入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產業政策目錄中計劃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或者落后產品,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計劃淘汰期限。
6.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地方性法規對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一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位于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排污單位,應當以其所屬的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分別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有核發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分期建設投產的排污單位應分期申請排污許可證,分期實施的允許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設項目的總允許排放量。
7.排污許可證的申請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管理辦法》對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及管理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排污單位應按照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規范文件的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注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生態環境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許可證申請程序見圖1。
8.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定位與作用是什么?
答: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許可平臺)是我國在生態環境領域首個實現"互聯網申請、政務外網審核、互聯網公開",國家、省、市、區縣"四級聯動",統一部署的云服務平臺”,是排污許可制改革的重要技術支撐平臺。平臺實現全國排污許可證在同一平臺申請、核發、監管和信息公開,形成從排污許可、監測、監管到許可符合性評價的閉環管理,創新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監管模式,提高環境管理效能,為建立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提供信息化基礎。
9.申請排污許可證應做好哪些前期準備?
答:為提高申請效率,排污單位應在申請前對照許可條件和有關要求,認真做好前期準備。(1)關注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了解相關要求;(2)了解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積極參加相關培訓輔導;(3)熟悉國家信息平臺注冊、申請流程和企業端的有關操作;(4)收集整理排污許可申請相關材料,包括環評文件、污染治理設施設計方案和環保驗收、監測報告等。
10.申請排污許可證可參考哪些相關技術文件?
答:生態環境部已出臺相關技術規范文件,排污單位可根據申領過程不同階段的實際需要,重點掌握,并按規執行。申請與核發程序和管理類別判定可參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申請表填報可參考相關5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方案編制可參考相關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可行技術判定可參考相關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臺賬記錄與執行報告要求可參考相關行業技術規范。企業應優先選擇相應行業規范(指南),行業規范(指南)未出臺前,可按總則申請;排污單位涉及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的,通用工序申請應按相應通用工序技術規范執行。
11.申請排污許可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產品產能和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數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2)自行監測方案;(3)承諾書(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4)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清理整頓備案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6)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7)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8)總量指標來源情況說明;(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12.承諾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時,應當承諾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是完整、真實和合法的;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承諾書樣本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首頁下方的“附件資料”欄目中下載。
13.平臺填報申請過程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排污單位在平臺填報時應注意選擇正確的主行業,正確判斷是否屬于總氮總磷控制區。產排污節點應按照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填寫必填項,勿遺漏污染物,正確判斷排放口類型,核算許可排放量時6應對比取嚴。最后提交時還應注意提交審批級別,應咨詢當地核發環保部門,以確定提交審批級別。
14.申請前信息公開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管理辦法》規定,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開展申請前信息公開。排污單位在提交申請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登記事項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信息公開結束后,應對收到反饋意見逐條修改回應,并填寫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納入排污許可簡化管理、以及排污登記管理的,無需申請前信息公開。
15.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核發排污許可證?
答:《管理辦法》規定,核發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向滿足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1)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2)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3)排放濃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排放量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4)自行監測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5)本辦法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16.哪些情形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答:《管理辦法》規定,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環保部門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1)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2)屬于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產業政策目錄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7品的;(3)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17.哪些情形會撤銷排污許可證?
答:《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環保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排污許可證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1)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2)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3)核發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18.哪些情形應注銷排污許可證?
答:《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1)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2)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的;(3)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19.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如何補辦?
答: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環保部門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遺失排污許可證的,在申請補領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發布遺失聲明;損毀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同時交回被損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補領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補發排污許可證,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20.哪些情形屬于無證排污?
答:《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情況均屬于無證排污:(1)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3)被依法8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019年版名錄》規定,對于按規定屬于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類別的排污單位,若擅自降低管理類別,只進行了排污登記的,也屬于無證排污。
21.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行為有哪些?
答:《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存在以下行為屬于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將被依法查處。(1)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2)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3)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4)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單位存在上述情形的,將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2.領取排污許可證后,按證排污包括哪些要求?
答: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事項排放污染物,并嚴格遵守各項管理要求。主要包括:(1)排污單位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2)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以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3)落實自行監測、環境臺賬、執行報告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
23.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環境管理要求由核發環保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相關技術規范和監管需要,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進行規定。包括:(1)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要求;(2)自行監測要求、臺賬記錄要求、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等要求;(3)排污單位信息公開要求;(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4.排污單位如何開展自行監測?
答:自行監測指排污單位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1)按照行業技術指南制定自行監測方案;(2)開展自行監測活動可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也可委托其它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開展;(3)建立自行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4)做好與監測相關的數據記錄,按照規定進行保存,并依據相關法規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5)按國家相關要求,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3個月內,將自行監測信息與“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與共享平臺”聯網。
25.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包括:(1)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2)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26.排污單位如何規范臺賬記錄?
答:環境管理臺賬指排污單位根據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對自行監測、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等行為的具體記錄。記錄形式分為電子臺賬和紙質臺賬。記錄內容包含基本信息、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無組10織、特殊時段)等5類。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排污單位可登錄平臺進入“臺賬記錄”模塊,下載相應類型的臺賬模板供參考。
27.排污單位如何按時規范提交執行報告?
答:執行報告指排污單位根據排污許可證和相關規范的規定,對自行監測、污染物排放及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等行為的定期報告,包括電子報告和書面報告兩種形式。年度執行報告首次提交時間為持證時間超過三個月的自然年,季度執行報告首次提交時間為持證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自然季度。執行報告應依據行業技術規范規定,經資料收集與分析、編制、質量控制、提交等四個步驟完成。(1)年度執行報告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生產與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與臺賬記錄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信息公開與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運行情況、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和需要說明的問題、結論、附圖附件等;(2)季度/月執行報告內容包括: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達標判定分析、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說明等。持證排污單位填報執行報告時,生產設施、治理設施和排放口編碼應與排污許可證副本中的《編碼對照表》相對應。
28.排污單位如何開展信息公開?
答:《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愿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執法信息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載,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對于重點排污單位,應通過其網站、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產品規模、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評及其他環保行政許可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等。其11他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可參照執行。
29.生態環境部門如何實施證后監管?
答:依證監管是排污許可制實施的關鍵,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執法監測、核查臺賬等手段,核實排放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核定排放量。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應記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有違規記錄的,應提高檢查頻次。對存在整改要求的排污單位,應加強整改期內的環境監管,并根據整改完成情況及時做出進一步處理。
30.為什么要實施排污登記管理?
答:排污登記管理是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依據分類管理的原則,將一些產排污量很小的排污單位納入登記管理類別,符合小微企業實際情況,操作性更強,是實現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全覆蓋的重要舉措。排污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排污登記信息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登記管理不屬于行政許可,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規定自行監測、臺帳記錄和執行報告等要求。
31.排污登記的范圍、時限與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規定,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規定執行。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登記時限內,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并打印登記回執。位于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或生產設施或產品屬于產業政策立即淘汰類的除外。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12發生實際排污之前填報排污登記表。排污登記采取網上填報方式。
32.排污登記表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規定,排污登記表的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聯系方式、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主要產品及產能等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排污單位應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3.排污登記的更新、變更和注銷有什么規定?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規定,排污登記表自登記編號之日起生效。(1)定期更新。對已登記排污單位,自其登記之日起滿5年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自動發送登記信息更新提醒。(2)變更登記。排污登記表有效期內,排污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變更登記;(3)注銷登記。排污單位因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注銷排污登記表,注銷申請提交后,由平臺自動即時生成回執,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因排污單位生產規模擴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況依法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應按規定及時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注銷排污登記表。
34.對實施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有哪些環保要求?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規定.
35.排污許可管理對停產單位有哪些要求?
答: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或開展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如目前處于臨時停產狀態,也應做好排污許可管理。對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復生產的臨時停產排污單位,應按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停產期間無需開展自行監測和提交執行報告,恢復生產前應向核發部門報告。對長期停產的,生態環境部門暫不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先填報排污登記表,并應在恢復生產前申請排污許可證,同時需在排污登記表中注明。
36.為什么要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
答:近期,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明確要切實做到“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2017年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全力推行排污許可制,已核發33個重點行業、1.3萬余張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改革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已發證數量與我省“二污普”企業清單數量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一批污染治理設施不健全、環保責任不落實的企業,尚游離于環境監管之外,帶來環境監管的不公平,大大降低管理效能。因此,通過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排污許可證全面核發,確保《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覆蓋的排污單位全部納入環境管理范圍,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續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既是改革生態環境監管體制的內在要求,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
37.清理整頓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據《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要求,清理整頓要求做到“摸、排、分、清”四方面工作。一是要摸清底數。在“二污普”數據的基礎上,結合工商、稅務、電力等各部門的信息,全面排查梳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礎信息清單;二是排查無證。剔除固定污染源基礎信息清單中的非固定污染源和已發證企業,再按照國4家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劃分成“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三類,形成2020年清理整頓和發證登記清單;三是分類處置。對納入發證和登記清單的排污單位,按照無整改情形類、禁止核發類、承諾整改類和登記管理類等情形進行分類處置。四是整改清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發證和登記清單中排污單位的清理,做到逐個銷號、應發盡發,注明整改要求;對無法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應注明原因,最終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清單,實現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管理全覆蓋。
38.清理整頓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要求,納入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的排污單位,應按時申請排污許可證或登記排污信息。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禁止建設的(如位于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或生產設施或產品屬于產業政策立即淘汰類的排污單位),不予核發;對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要按時在國家平臺進行排污登記。對暫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排污單位提出整改承諾和整改方案,按照“先發證再到位”的原則,下達整改通知,規定承諾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則上為三個月至一年。能按時完成整改的,依法核發;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處。
39.2020年清理整頓和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時限要求是什么?
答: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2020年全面實施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告》(粵環〔2020〕2號)要求。屬于2017-2019年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33個行業的現有排污單位,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除上述情形以外,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91個行業15的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二、名錄篇(15問)
1.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作用是什么?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是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撐,名錄規定了哪些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和屬于什么管理類別,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目前執行的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2019版名錄》)。
2.《2019版名錄》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2019版名錄》根據排污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設置了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三種管理類別。對107個行業類別(涉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49個大類、212個中類、706個小類)和4個通用工序明確了不同管理類別劃分依據,包括是否屬于重點排污單位、企業產品及生產能力、生產工藝類型、原輔材料使用種類或使用量、是否設置污水排放口、是否涉及通用工序等。《2019版名錄》中第108類行業是指除1-107外的其他行業,涉及通用工序或第七條規定六項條件之一的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如未涉及則屬未做規定行業。
3.如何確定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管理類別?
答: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按以下步驟進行確定。(1)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初步確定所屬行業。(2)根據《2019版名錄》對所屬行業的分級條件確定所屬管理類別,應區分以下種情形:已明確規定管理類別條件的,以行業規定的管理類別為準;規定通用工序區分管理類別的,以通用工序管理類別條件判定管理類別;(3)《2019版名錄》第108類行業的排污單位,涉及4個通用工序,按通用工序管理類別條件判定管理類別。
4.《2019版名錄》中為何設置“通用工序”類別?
答:通用工序通常指能為多個行業生產所共用的配套生產工序。《實施方案》提出排污許可全覆蓋的目標,針對部分行業雖然自身主行業產排污量較少,但此類行業中可能存在鍋爐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污染源。為防止部分污染較大的工序因主行業環境管理類別低,而游離于環境監管之外,《2019版名錄》名錄中設置了4個通用工序,分別為“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
5.第1-107類行業中涉及通用工序的,管理類別的確定原則是什么?
答:《2019版名錄》中第1-107類行業中,很多排污單位都涉及通用工序,其管理類別的確定原則:一是主行業有明確行業劃分的,按主行業的管理類別申請排污許可證,如主行業與通用工序分屬不同管理類別時,以主行業確定管理類別;二是如所屬行業按照通用工序劃定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應根據通用工序的管理類別申請排污許可證。
6.第1-107類行業中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通用工序以外的排污口是否要申領排污許可證?
答:屬于《2019版名錄》第1-107類行業的排污單位,如名錄規定該行業僅按排污單位的通用工序區分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類別,只需對其排污單位的通用工序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不需要對其他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7.當排污單位涉及多個行業時,如何確定管理類別?
答:按從嚴的原則確定。如排污單位同時涉及重點管理的行業、簡化管理的行業及登記管理的行業,重點和簡化管理,只需從嚴申領一張重點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登記管理的內容在許可證的申請模塊中進行補充登記。
8.排污單位如何甄別是否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答:重點排污單位是指地級以上市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內的排污單位。部分行業的重點管理類別確定條件為“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時,該行業排污單位應在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網站查詢所在地重點排污單位名單,或直接向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咨詢,界定是否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9.暫未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新建排污單位如何確定管理類別?
答:《2019版名錄》中部分行業的管理類別確定條件為“是否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部分新建排污單位因時間等原因暫未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申領排污許可證時,只以是否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定,不考慮其是否滿足重點排污單位篩選條件,尚未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則管理類別不屬于重點管理。按規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每年年初定期更新一次,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公告后,排污單位應主動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
10.產能或原輔料用量如何確定?
答:《2019版名錄》中部分行業的管理類別確定條件為“產能或原輔料用量”。(1)產能作為確定條件時。該產能是指實際生產能力,應注意生產能力和生產量的區別,生產能力是能生產多少,生產量是生產了多少,生產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產能力。(2)原輔料用量作為確定條件時。原則上投運滿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確定;投運滿一年但不滿三年的,使用量按投運期間年最大量確定;未投運或者投運不滿一年的,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確定。投運日期為排污單位發生實際排污行為的日期。
11.生產場所是否位于工業建筑該如何界定?
答:《2019版名錄》中部分行業的管理類別確定條件為“生產場所是否位于工業建筑中”。根據《工程結構設計基本術語標準》20(GB/T50083-2014),工業建筑指提供生產用的各種建筑物,如車間、廠前區建筑、生活間、動力站、庫房和運輸設施等。工業建筑與是否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沒有直接關系。混合功能的商場、民房所在位置雖不是工業建筑,但專門從事生產的,《2019版名錄》一律認定為工業建筑。
12.《2019版名錄》第108類行業中應納入重點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2019版名錄》中第108類行業是指除1-107外的其他行業,這些行業中應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情形包括:(1)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2)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噸的;(3)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500噸的;(4)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或者總氮年排放量大于10噸,或者總磷年排放量大于0.5噸的;(5)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6)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
13.《2019版名錄》第七條的“污染當量數”如何計算?
答:污染當量是指根據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污染當量是以某一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污染當量值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附表2《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查詢。
14.《2019版名錄》未作規定的排污單位如何管理?
答:名錄未作規定行業的排污單位,暫不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或開展排污登記,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其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
15.專業公共衛生服務(843)確定管理類別時應注意哪些?
答: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專業公共衛生服務行業主要包括;疾病預防控制中心(8431)、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婦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務(8434)及采供血機構服務(8435)等行業。原則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8431)納入登記管理,其他未納入《名錄(2019)》。婦幼保健院指“非醫院的婦女及嬰幼兒保健活動”,如以治療為主的婦科、兒童醫療活動的列入專科醫院(8415),則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同理,有血庫活動的采供血機構服務(8435)也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三、技術規范篇(25問)
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作用是什么?
答:技術規范是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的組成部分,主要用于指導和規范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技術規范主要包含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證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原則要求。
2.如何選擇適用的行業技術規范?
答:行業排污許可行業技術規范的“適用范圍”章節明確規定了技術規范的適用領域,排污單位依據營業執照和環評文件規定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確定所屬行業,結合自身生產工藝、產品和原輔材料等信息選擇適用的行業技術規范。如無行業技術規范的,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執行;如涉及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的,還應根據通用工序技術規范申請。技術規范選擇基本思路如下圖:
3.申請排污許可證如何選擇合適的技術文件?
答:排污許可制技術體系主要由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23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四大類構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是整個技術體系的核心,排污單位應按照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提交排污許可申請,申報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并申報污染物排放量;在選擇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時,主要參考流域排放標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廣東省綜合排放標準;判定污染治理技術是否為可行技術時,主要參考行業最佳可行技術指南;編制監測方案時,主要參考行業技術規范和監測指南。無行業技術規范(指南)時,則依據總則申請。排污單位可在行業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規范性引用文件”章節查找準確參考文件信息。
4.填報生產設施應注意哪些?
答:生產設施指在排污單位中與產排污有關的,直接參加生產過程或直接為生產服務的設備或設施,應依據行業技術規范注意填報完整性,重點關注與排放廢氣和廢水密切相關和表征生產能力的主要生產設施,生產設施包括“必填項”和“選填項”。排污單位結合實際產排污情況,按照所屬行業類別,填報主要生產單元名稱、主要工藝名稱、生產設施名稱、生產設施編號、設施參數、產品名稱、生產能力、計量單位、設計年生產時間及其他。
5.需要填報的原料、輔料和燃料有哪些?
答:原料、輔料和燃料種類和數量的填報與排污單位管理類別確定、許可污染物種類以及自行監測要求有密切聯系,應注意填報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填報時應按原料、輔料、燃料種類分別填寫具體物質名稱。涉及化學品的,填報化學品名稱及CAS編號。(1)原料應填報產品生產加工過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以及所有有毒有害化學品原材料。(2)輔料應填報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添加的主要輔料和污染治理過程中添加的化學品。(3)燃料種類包括固體燃料(煤炭、煤矸石、焦炭、生物質燃料等),液體燃料(原油、汽油、煤油、柴油、24燃料油等),氣體燃料(天然氣、煤層氣、冶金副產煤氣、石油煉制副產燃氣、煤氣發生爐煤氣等)。
6.如何填報生產線、生產設施、排放口編號?
答:生產線、生產設施編號可按排污單位內部編號填寫,排放口編號可填寫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或生態環境部門未對排放口編號,則根據《排污單位編碼規則》(HJ608-2017)進行編號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通過審批部門審批后,系統自動生成排污許可編碼對照表,排污單位填報的內部編號均有對應的許可編號。
7.如何填報生產能力及設計生產時間?
答:生產能力為主要產品設計產能,并標明計量單位。無設計產能數據時,則填報近三年實際產量均值計算,生產能力不包括國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締的產能。設計生產時間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或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中的年生產時間填寫,若無相關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確生產時間,則按實際生產時間填寫。
8.如何識別排放的污染物種類?
答:排污單位應按照行業可技術規范中“廢氣產排污環節名稱”“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的具體要求,全面梳理本單位的產排污環節,并結合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如有)、廣東省地方綜合排放標準以及環評文件中規定的污染物種類,進一步明確對應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
9.污染物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答:廢氣的排放形式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兩種。有組織排放指大氣污染物經過排氣筒排放,無組織排放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行業排放標準另有規定除外,如《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規定無組織排放源指沒有排氣筒或排氣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廢水排放方式包括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兩種。直接排放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間接排放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10.如何確定排放口類別及其許可排放限值?
答:排放口類別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根據排污單位的管理類型以及對應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判定。對于大氣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逐一計算有組織主要排放口的許可排放量和確定排放濃度,一般排放口僅許可排放濃度(行業技術規范另有規定除外,如鋼鐵行業的一般排放口需許可排放量和排放濃度)。對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確定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僅許可排放濃度。
11.初期雨水什么情形下需納入排污許可?
答:《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2018)明確廢水類別分為對應工藝(工序)的生產廢水、綜合廢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循環冷卻廢水等。初期雨水一般指下雨時的前15分鐘左右的雨水,因其含有較多污染物,須經收集并處理后才能排放。排污單位申請時,需注意行業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如明確有初期雨水的管控要求,申領排污證時應填報初期雨水的收集方式、治理設施、排放去向和監測要求。
12.第一類污染物為什么要在車間和生產設施排放口許可排放限值?
答:第一類污染物是指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害物質,包括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并(a)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等。《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第一類污染物是最常見的有毒有害污染物類型,因此,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許可第一類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13.判斷污染防治技術為可行技術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可行技術可按照行業可行技術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控制要求確定。以污染防治技術的污染物排放持續穩定達標性、規模應用和經濟可行性作為確定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重要依據。對采用相應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采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要求的污染治理技術的,原則上認為排污單位具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對于未采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已有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
14.申請填報時上傳附圖的要求是哪些?
答:要求上傳的附圖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廠區總平面布置圖、雨水和污水管網平面布置圖、監測點位示意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原輔材料和產排污節點等內容;生產廠區總平面布置圖包括主體設施、公輔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廢水處理設施等,并標注廢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的生產單元;雨水和污水管網平面布置圖應標明雨污流向及排放口;監測點位示意圖包括廢水、廢氣(有7組織和無組織)和噪聲監測點位。
15.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的確定原則是什么?
答:按照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排污單位許可排放濃度時,應依據排污單位執行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從嚴確定。標準選擇優先順序原則上為:地方流域標準、地方行業標準、地方綜合標準、國家流域標準、國家行業標準、國家綜合標準。對于廢氣,若執行不同排放濃度的多臺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排放方式排放廢氣,且選擇的監測位置只能監測混合廢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確定許可排放濃度。若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無混合排放濃度確定要求的,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排放濃度。對于廢水,若排污單位生產設施為兩種及以上工序或同時生產兩種及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時,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確定許可排放濃度。若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無混合排放濃度確定要求的,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排放濃度。
16.我省哪些區域屬于總氮、總磷控制區?
答:根據《“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我國對沿海56個城市及29個富營養化湖庫實施總氮總量控制,對總磷超標的控制單元以及上游相關地區實施總磷總量控制。我省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江門市、湛江市、茂名市、惠州市、汕尾市、陽江市、東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陽市屬于總氮控制區。目前我省無城市屬于總磷控制區。
17.哪些污染物需要申請年許可排放量?
答:對于大氣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確定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以生產設施、生產單元或廠界為單位確定無組織許可排放濃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計算許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廢氣不許可排放量,其他排放口不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廢氣主要排放口通常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石化、化工、工業涂裝等重點行業)、重金屬(有色冶煉等重點行業)等污染物許可排放量。鋼鐵行業還應許可一般排放口排放量及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量,石化行業應許可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量。對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確定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一股排放口僅許可排放濃度。單獨排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僅說明排放去向。廢水主要排放口通常對化學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納水體環境質量超標且列入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許可排放量;對位于總磷、總氮總量控制區域內排放總磷、總氮的排污單位,廢水主要排放口還應分別申請總磷及總氮年許可排放量。按照《2019年版名錄》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原則上僅許可排放濃度,不許可排放量。
18.確定許可排放量的原則是什么?
答: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限值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要求。總量控制指標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文確定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中確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現有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總量控制指標、通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確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等地方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排污許可證申領排污單位以一定形式確認的總量控制指標。
19.如何計算許可排放量?
答: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依據許可排放濃度、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基準排氣量、主要產品產能確定,無規定的基準排氣量時,也可按照許可排放濃度、風量、年生產時間確定。鋼鐵和石29化行業無組織廢氣排放總量的核算從其行業技術規范。廢水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量依據許可排放濃度、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基準排水量、主要產品產能確定,無規定的基準排水量時,也可按照許可排放濃度、排水量、年生產時間確定。部分行業的許可排放量采用系數法計算,請參閱行業技術規范的具體規定。
20.自行監測方案應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答:監測方案應包含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內容。
21.編制自行監測方案應注意什么?
答: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行業技術規范和行業監測指南等文件要求編制自行監測方案。應注意(1)污染因子的監測方法應選擇其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方法;(2)有組織燃燒類廢氣監測內容至少包含“氧含量、煙氣流速、煙氣溫度、煙氣含濕量、煙氣量”,非燃燒類至少包含“煙氣流速、煙氣溫度、煙氣含濕量、煙氣量”;(3)無組織廢氣監測至少包含“風速、風向”等相關內容;(4)廢水監測至少包含“流量”;(5)污染因子的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對應行業技術規范中“自行監測要求”章節規定的監測頻次執行,已發布行業監測指南的,從其規定。行業技術規范和監測指南未規定的其他監測因子指標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2017)等標準規范執行。
22.如何進行污染物排放濃度合規判定?
答:排污單位廢氣有組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濃度或生產設施、生產單元、廠界無組織污染物排放濃度達標均是指“任一小時濃度均值30均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排放標準中濃度限值非小時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濃度達標是指按相關監測規范要求測定的排放濃度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排污單位廢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標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排放標準中濃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濃度達標是指按相關監測規范要求測定的排放濃度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生態環境部發布在線監測數據達標判定方法的,從其規定。
23.如何進行污染物排放量合規判定?
答:污染物排放量合規指排污單位污染物年實際排放量滿足年許可排放量要求。對于特殊時段有許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單位,實際排放量之和不得超過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不同類型排放口不同種類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可根據技術規范的要求采用實測法(包括自動監測和手工監測)、物料衡算法和產排污系數法進行計算。對于排污許可證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項目,按照優先順序依次選取自動監測數據、執法和手工監測數據核算實際排放量。對于未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或者手工監測數據核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
24.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主要有什么要求?
答:環境管理臺賬指排污單位根據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對自行監測、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等行為的具體記錄,包括電子臺賬和紙質臺賬兩種。環境管理臺賬包括基本信息、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及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等內容。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其環境管理臺賬內容可適當縮減,至少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和監測記錄信息,記錄頻次可適當降低。排污單位在持證期間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具體要求執行對應行業31技術規范;無行業技術規范的,執行《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
25.執行報告編制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執行報告指排污單位根據排污許可證和相關規范的規定,對自行監測、污染物排放及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等行為的定期報告。按報告周期分為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月度執行報告三種。按記錄形式分為包括電子報告書和書面報告兩種。年度執行報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信息公開情況、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結論、附圖附件等。季度/月度執行報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合規判定分析,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說明等內容。其中,季度執行報告還應包括各月度生產小時數、主要產品及其產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廢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實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提交年度執行報告與季度執行報告,其中年度執行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結論等;季度執行報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合規判定分析,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說明等內容.
四、平臺操作篇(23問)
1.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基本架構是什么?
答: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由“一庫四系統”組成,即排污許可申請核發系統、排污許可實施與監管系統、排污許可信息公開系統、全國固定污染源數據挖掘與應用系統、國家固定污染源數據庫組成。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導航欄分為網上申報、申請前信息公開、許可信息公開、登記信息公開、許可注銷公告、許可撤銷公告、許可遺失聲明、重要通知、法規標準、公告欄等。
平臺網址:
2.平臺的“重要通知”“法規標準”欄目的作用是什么?
答:平臺的“重要通知”欄目中,排污單位可以查看相關行業模塊上線、承諾書模板等文件更新通知。行業模塊是指某一行業適用的填報模塊,國家會在對應行業的“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正式發布后,在平臺的填報系統中進行更新。因行業模塊涉及行業特征表單及字典33的使用,行業模塊上線前未提交審批的排污單位,填報內容將無法帶出、編輯或刪除,需聯系在線客服單獨處理。在“法規標準”導航欄中,可下載排污許可相關法律法規、許可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指南、行業可行技術指南等文件。
3.在平臺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具體步驟是什么?
答:在平臺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具體步驟包括:(1)排污單位登錄本平臺,點擊導航欄“網上申報”按鈕,進入國家排污許可申請系統;(2)排污單位首次使用系統,需自行注冊賬戶,并用此賬戶登錄、辦理排污許可所有申報審批事項;(3)首次申報進入“業務辦理-許可證申請”模塊,點擊“我要申報”按鈕,開始網上申報;可以查看已有業務的申報狀態;(4)請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填寫申請表格,并上傳相關材料附件;頁面提示供參考;(5)申報過程中可在“業務辦理-信息公開”模塊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6)填報完成后,點擊“提交”按鈕,完成本次申報;(7)提交成功后,可以查看審批狀態和結果。(8)在獲得排污許可證后,需要按照要求在平臺進行包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工作。排污許可證申請平臺操作流程如下圖所示:
4.如何在平臺進行注冊?
答:排污單位登錄平臺,點擊“網上申報”導航欄進入申請系統,點擊“注冊”按鈕進行注冊。注冊所需要填報的信息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及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所屬行業、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設置用戶名和密碼、電子郵箱(注:郵箱用于找回密碼,務必填寫正確可用電子郵箱并注意保存)及上傳營業執照等。
5.注冊時,顯示注冊單位名稱已存在怎么辦?
答:可參考以下步驟:(1)聯系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通過企業庫核實注冊信息;(2)通過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修改注冊郵箱;(3)通過注冊郵箱找回用戶名和密碼;(4)登陸企業端,通過右上角“修改注冊單位信息”修改密碼。
6.注冊時,無法上傳營業執照怎么辦?
答:排污單位首先確保使用的瀏覽器版本為IE9/10/11,安裝flash插件,詳細步驟排查步驟可查看公開端右下角“資料附件”板塊“無法上傳附件或圖片解決方案”。
7.注冊后,發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錯誤怎么辦?
答:分以下三種情形進行修改:(1)未提交許可證申請的,可在申請模塊“排污單位基本信息”頁簽直接修改。(2)已提交許可證申請的,可請核發部門受理階段“補件”、或在經辦人預審/匯總階段“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請。(3)已核發許可證的,應通過“變更”修改。
8.注冊后,遺失用戶名、密碼、郵箱等怎么辦?
答:排污單位在企業端登陸頁面,點擊“忘記用戶名”或“忘記密碼”;輸入注冊郵箱;通過郵箱接收賬號、密碼信息(注意區分大小寫);如果出現忘記郵箱、需要修改郵箱等情況,可聯系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修改郵箱。
9.為什么建議平臺填報時不要跨表單填報?
答:填報系統的各表單之間有嚴密的邏輯關系,后續部分表單是根據前面的表單填寫的內容自動生成的,故前一張表單的漏填錯填可能會導致后續自動生成的表單也遺漏或錯填信息,原則上應按照系統生成的表單(在系統左側)從上往下順序填報,且在上一張表單內容全部填寫完整后,再進入下一張表單進行填報。
10.平臺填報時為什么要活用紅、藍色填報指引?
答:平臺填報中每個表單對應有藍色字體填報說明,填報“基本信息表”中總磷、總氮控制區時,可從右邊導航欄中藍色字體說明中獲得提示信息;確定是否屬于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施區域,可以通過點擊填報欄右側的“特排區域清單”藍色按鈕獲取提示信息;紅、藍色填報指引提示填報中選擇正確的方式或信息,將更好的指引排污單位填報系統。
11.涉及多個行業的排污單位,如何填寫產品產能等信息?
答:在填寫產品產能等信息時,系統默認進入主行業模塊,如涉及其他行業填報時,應點擊“行業類別”欄右側按鈕切換相應行業模塊進行填報。
12.填報廢氣廢水污染物控制指標時應注意什么?
答:廢氣廢水污染物控制指標選擇將影響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的準確與否。平臺填報中“排污單位基本情況”表單中最下方的“廢氣廢水污染物控制指標”是選擇相應總量控制指標環節,系統默認大氣污染物控制指標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其38中顆粒物包括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煙塵和粉塵4種;水污染物的控制指標為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如果排污單位需要控制的總量指標為默認指標,則無需在此添加,如涉及總氮控制區增加總氮指標,需在此欄選擇的總氮為該排污單位需要控制排放總量的污染物種類。
13.生產經營場所和排放口坐標定位應注意什么?
答:平臺填報時需要填寫準確的單位廠區中心、廢氣排放口、廢水排放口等位置的經緯度坐標。獲取經緯度信息可以通過(1)使用平臺中的GIS系統中直接定位提取;(2)通過手機應用軟件(如GPS定位類軟件等)獲取精確的坐標數值后,手動填寫坐標。需注意在使用直接輸入經緯度進行定位時,所輸入的經緯度是“小數點格式”的經緯度,而不是“°′′′”格式。3914.下拉菜單中沒有可選合適內容怎么辦?答:排污單位在填報生產設施、原輔料及燃料、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內容時,從系統的下拉菜單中無法選擇到對應內容選項時,可通過選擇下拉菜單中的“其他”選項,并在選中后出現的文本框內手動輸入對應內容。在填報污染物排放標準時,如無合適標準選項,還可聯系所在地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的平臺管理員,由管理員在管理端直接添加標準。
15.平臺的必填項如無需填報信息怎么辦?
答:原則上平臺中帶“*”標識的信息欄為必填項,如無需填報信息,可在該欄填入“/”,進入下一填報環節。
16.填報自行監測及記錄信息表時應注意什么?
答:“自行監測及記錄信息表”中的“污染物名稱”等內容是由已填報的產排污節點信息自動帶入生成,在填報其他信息時應注意:
(1)在填寫“監測內容”時,有組織燃燒類廢氣監測內容至少選擇“氧含量、煙氣流速、煙氣溫度、煙氣含濕量、煙氣量”,非燃燒類至少選擇“煙氣流速、煙氣溫度、煙氣含濕量、煙氣量”;無組織廢40氣至少選擇“風速、風向”等相關內容;廢水至少選擇“流量”。
(2)在選擇“手工監測頻次”時,應按相關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無行業指南,則按總則。(3)在選擇“手工測定方法”時,應選擇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監測方法填報。
(4)相關行業技術規范對雨水、無組織廢氣有監測要求的,應在“其他自行監測及記錄信息”表中添加。
17.在平臺提交許可申請后發現有誤怎么辦?
答:《管理辦法》要求,排污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提交前應核實無誤后提交。申請提交后,如發現信息有誤,可聯系地方核發環保部門退回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18.如何在平臺辦理申請變更、延續排污許可證?
答:排污單位登錄平臺后,點擊“許可證變更”模塊后,點擊右上角,“我要變更”按鈕進行變更;點擊“許可證延續”模塊后,點擊右上角,“我要延續”按鈕進行延續。
19.如何在平臺辦理排污許可證遺失補辦?
答: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登錄平臺后,點擊“許可證補辦”模塊,進入“遺失聲明”模塊,點擊“發布遺失聲明”按鈕,填寫并發布遺失聲明。在發布遺失聲明后,進入“許可證補辦”模塊提交補辦申請。
20.領取排污許可證后為什么無法立即進入許可證執行記錄相關模塊?
答:許可證執行記錄相關模塊涉及“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監測記錄”和“改正規定”等。平臺默認在許可證核發后1個工作日,排污單位方可點擊進入“執行報告”模塊。在許可證核發10個工作日后,排污單位方可點擊進入“監測記錄”模塊。
21排污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后,與已建立的執行報告等信息不符該如何處理?
答:“執行報告”模塊中,在許可證變更完成前已建立的年報,如帶出的排放口等信息與許可證不符,可點擊年報相關頁面右上角“重新同步數據”,進行數據更新;季報可刪除后新建,即可更新數據。重新同步數據將清空當前頁面已填寫數據。“監測記錄”模塊會在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等業務辦結后10個工作日進行相關內容的更新;
22.如何在平臺上填報執行報告?
答:登錄平臺后,點擊首頁界面的“執行報告”模塊進入,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從“月報”“季報”“年報”按鈕中選擇要求的模塊進入填報。執行報告填報模塊將自動帶入排污許可證中排放口等部分內容,排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填報并在平臺上提交。應關注:(1)年度執行報告還應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書面執行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2)填報執行報告時,應在“附件”一欄上傳相關自行監測報告、實際排放量核算過程等附件。
23.如何在平臺進行排污登記?
答:屬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相關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平臺注冊后,在首頁的排污登記模塊填報相關內容,填報時應重點關注涉及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的污染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完成登記排污信息后,點擊“提交”,系統將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即可辦結排污登記手續。在排污登記事項有誤時,排污單位登錄平臺通過登記變更模塊自行修改。變更后無需管理部門審核,自行下載登記回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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