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這20類企業要取締淘汰
根據環保部發布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
附:納入量化問責的環境保護部強化督查或巡查問題情形中:
(一)“散亂污”企業新發現問題
應嚴格同時滿足下列4條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此標準僅適用于強化督查或巡查新發現“散亂污”企業問題,不得作為企業升級改造標準。
1.適用于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2+26”城市)。
2.屬于以下重點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的:
家具制造:膠合板生產未安裝VOCs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的;家具生產噴漆工序使用有機溶劑且未安裝VOCs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廢塑料加工:熱熔、擠出工序未安裝VOCs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的
水泥粉磨站:磨機機頭、機尾未安裝除塵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磚瓦窯:原輔料露天破碎的,窯爐煙氣未安裝除塵、脫硫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石灰窯:原輔料露天破碎的,窯爐煙氣未安裝除塵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
耐火材料:原輔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裝除塵、脫硫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
鑄造:熔煉、澆注工序未安裝煙塵收集、處理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陶瓷燒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裝除塵、脫硫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采用煤氣做燃料,未安裝脫硫設施的
橡膠生產:橡膠生產過程中,煉膠、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閉工藝,VOCs廢氣未收集處理的;橡膠制品生產過程中,需加熱工序VOCs廢氣未收集處理的
有色金屬熔煉加工:熔煉、澆注工序未安裝煙塵收集、處理設施,或除塵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濕法的
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管理清單臺賬中存在瞞報漏報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
“十五小”“新五小”企業是指1996年《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令取締關停的十五種重污染小企業,以及原國家經貿委、國家發改委限期淘汰和關閉的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產品質量低劣、技術裝備落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企業。
《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四、限期達標,加快治理老污染
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現有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視不同情況定為1至3年;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停業或轉產。國家環保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要對重點限期治理項目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排污單位必須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隨意停止或閑置環境保護設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正常運行,并依法予以處罰。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對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以及采用'坑式'和'萍鄉式'、'天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后方式煉焦、煉硫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取締;對土法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藥、漂染、電鍍以及生產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停產。對逾期未按規定取締、關閉或停產的,要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同時:河南環保廳:打擊“新五小”環境違法
出現“十五小”、“新五小”企業死灰復燃現象,這些企業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嚴厲打擊“十五小”、“新五小”環境違法行為,河南省環保廳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這次排查的重點包括所屬行業類別,生產現狀,主要原料、工藝、產品,主要生產設備及數量,實際生產能力,企業建成投產時間等,及企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類別和廢氣、廢水、噪聲、固廢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
通知要求河南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保局對排查出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實施標本兼治,并逐步建立常態化管理機制,加大跟蹤回訪和后督察頻次,同時,及時報請當地政府,通報相關部門,在政府統一協調下,各部門齊抓共管,按照“斷水斷電、拆除設備、清除原料、恢復原貌”的標準拆除、關閉、取締到位,并明確監管責任人,實行嚴格監管。什么是“十五小”和“新五小”
十五小”企業
(一)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造紙廠——有化學制漿車間的一律按期取締;僅利用外購廢紙或外購商品漿造紙的可暫緩關閉,生產宣紙的造紙企業可暫緩關閉。
(二)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
(三)500噸以下的染料廠。
(四)土法煉砷——采用地炕爐或坩堝爐焙燒、簡易冷凝設施收塵等落后方式煉制氧化砷或金屬砷制品,現年產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噸以下的企業。
(五)土法煉汞——采用土鐵鍋和土灶、蒸餾罐、坩堝爐及簡易冷凝收塵設施等落后方式煉汞,現年產汞10噸以下的企業。
(六)土法煉鉛鋅——采用土燒結盤、簡易土高爐等落后方式煉鉛,用土制橫罐、馬弗爐、馬槽爐等進行焙燒、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氧化鋅制品,現年產鉛或鋅(或氧化鋅含量)2000噸以下的企業。
(七)土法煉油。(八)土法選金。(九)土法農藥。
(十)土法漂染——年生產能力在1000萬米以下。
(十一)土法電鍍——電鍍廢液不能或基本不能達標的電鍍企業。
(十二)土法生產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產石棉制品的企業。
(十三)土法生產放射性制品——未經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列入規劃、計劃,未取得建筑、運行和產品銷售許可證,沒有較完整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經過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三同時”驗收報告,沒有健全的防護措施和監測計劃、設施的煉油等放射性產品的企業。
(十四)土法煉焦——采用“坑式”、“萍鄉式”、“天地罐”或“敞開式”煉焦的企業。
(十五)煉硫——采用“坑式”、“萍鄉式”、“天地罐”或“敞開式”煉硫的企業。
二、根據河南環保廳“新五小”界定標準
(一)小鋼鐵——50~100立方米(含)高爐、3200千伏安及以下鐵合金電爐、10噸及以下轉爐、10~15噸(含)轉爐側吹轉爐、5~10噸(含)電爐、生產地條鋼或開口錠的工頻爐。
(二)小水泥——窯徑小于2米(年產3萬噸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窯徑小于2.2米(年產4.4萬噸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
(三)小煉油——無合法資源配置,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原油資源,產品質量低劣,安全環保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成品油生產裝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產90號及90號以上車用無鉛汽油的成品油生產裝置。
(四)小玻璃——平板玻璃平拉工藝生產線(不含格拉威貝爾平拉工藝)四機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產線。
(五)小火電——大電網覆蓋范圍內、單機容量在10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資源綜合利用機組除外)或以發電為主的燃油鍋爐及發電機組(小于或等于5萬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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